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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就一起单位行贿案开展联合听庭评议暨纪检干部警示教育活动,部分长宁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应邀开展监督评议。长宁区纪委监委及全区90余名纪检干部等全程观摩庭审。
2009年11月,被告单位A公司与某国有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一处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牟利。2010年3月,为感谢时任该单位负责人曹某某在上述业务活动中提供的帮助,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戴某某先后送给曹某某之子轿车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8.33万元,送给曹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长宁区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诉。
庭审结束后,该院组织观摩庭审的长宁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开展听庭评议,与会的代表和委员充分肯定公诉人的出庭表现,认为公诉人举证合理、充分,公诉意见逻辑清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警示教育意义。
代表和委员还建议对于此类典型案件多开展听庭评议活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