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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对当事人马某变造证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马某与孙某、张某三人自2021年11月起合伙经营钢材买卖业务,合伙运营的载体名为“9号库”,不过,合伙业务所使用的货款往来账户为孙某个人账户。2022年6月,合伙终止,三人商议散伙,合伙账户内尚留存20万元。于是,孙某出具欠条,称其尚欠“9号库”20万元。该欠条出具后,由马某持有。
马某在持有欠条数日之后,在欠条正文尾部私自添加“9号库代表人马某”字样,并以该欠条为证据,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孙某要求支付20万元货款。
审理中,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欠条原始件中并无“9号库代表人马某”字样,故此,马某只得承认前述字样系其自行添加。
丹阳法院认为欠条是本案关键证据,而马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变造证据,其实施该行为意在获取债权人及起诉资格,严重妨碍审判秩序,极大干扰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马某处以罚款2万元。
马某按期交纳罚款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之后,维持了丹阳法院的罚款决定。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李海慧